苗家人桐子 2008-4-18 13:17
厦门市人民法院一手遮天,明目张胆无视国家法律
[color=black] 贵州人吴仲伟受雇于福建福州廉江马尾村人刘永贵帮其开车,车号:闽A17499。于2007年11月14号同车主驾驶该车前往深圳送海鲜途经沈海高速公路厦门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据厦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出具事故现场询问资料,事故发生时我弟坐驾驶位、同车车主坐副驾驶位,当时该车在超车道上行驶时,因前方高速公咱施工,在主车道上行驶的鄂A95065车突然从主车道拐向超车道然后突然停下,吴仲伟所驾驶的车子来不及停车而与该车追尾相撞。造成吴仲伟当场死亡。我与亲人于2007年11月15号前往厦门处理弟弟后事,在交警处理阶段对方车主与挂靠单位(福州康捷运输公司)居然提出只赔偿我们两三万元,并且口气坚硬地说如果不接受私了,起诉的话案件肯定会在车主所在地受理,那儿是他们的地盘,还说我们这些在福建务工的外来人员因工死亡都只赔一两万、两三万元。我们无法忍受他们对我们少数民族的岐视,无法忍受他们对人命的漠视,两三万就要打发一条人命。出事那天是我弟2 3岁生日,他们就这样欺负我们这些地区条件极差的贵州人,再则我们出身于农村家景贫寒,所以对方更加欺人之深。
无法忍受对方的漠视,我们于2007年12月22日起诉我闽A车主刘永贵为第一被告,福州康捷运输公司为第二被告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08所1月2日受理本案。对方在答辩期间福州运输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想把案子移送福州他们的地盘上去打。而我们一直信任的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竟然同意对方而把案子移送至福州廉江去。[/color][size=4][color=red][size=3][color=dimgray][color=black]我们的案子是于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提起的诉讼[/color],[/color][/size]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条的管辖规定:“为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械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olor][/size][size=4][color=red]"依照这条规定不管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不管是赔偿义务人是基于什么原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均有权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而一旦权利人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作为受诉法院,事故发生地法院就有权且有责任管辖此案.这条规定相对而言属于管辖权的特殊条款,专门针对"铁路、公路、适用这条法律规定进行管辖,即便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违约纠纷,原审法、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有别于普通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管辖权条款。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道先适用这条法律规定进行管辖。即便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违约纠纷,原审法院也依然有权且应该管辖本案。[/color][/size][color=black]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原告向厦门市中经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诉讼,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有意回避案件中原告所提出的几点,裁定案件移送至福州连江。试问:天理何在?公平何在?公正何在,在福建地区务工的外来工们生命保障何在?[/color]
[color=black] [/color][size=4][color=red] 厦门市区集美区本案原审审判员:你的良知何在?[/color][/size]
[size=4][color=red] 厦门市区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审判长:你的良知何在?[/color][/size]
[size=4][color=red] 厦门市区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审判员:你的良知何在?[/color][/size]
[size=4][color=red] 厦门市区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审判员:你的良知何在?[/color][/size]
chenlawyer 2008-4-18 14:40
请你直接联系律师当面咨询为好!
小娟 2008-4-22 16:09
回复
这位朋友,我记得请你听法律伴你行节目了,可能你忘了,再次告诉你,因为你是以劳动关系来起诉的,所以管辖权是可以转到福州去的,而你帖子里说到的理由是必须以交通事故来起诉的,这是为什么法院可以转移的原因。
[[i] 本帖最后由 小娟 于 2008-4-22 16:11 编辑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