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你来当法官:圆明园被害,公园该负责吗?
9月23日上午,北京圆明园公园女游客遇害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终结,法庭判决认定死者遇害与圆明园管理处的管理行为和经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庭驳回了死者丈夫索赔6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26日上午,家住海淀区上地的刘咚咚带着一对双胞胎儿子到圆明园公园游玩,在大水法附近被人杀害,此案至今没有侦破。
死者丈夫杨勇认为,妻子购票进入圆明园公园,即与公园形成合同关系。作为公园管理者的公园管理处不仅要对公园内设施安全负责,还有义务保障游人人身安全。但是圆明园管理处的管理存在很大漏洞,案发地点杂草丛生,客观上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条件。公园内一名商贩证实,案发当时刘曾呼救,但公园管理人员却未能及时履行义务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以致刘某遇害,公园管理处应对此负责。
圆明园管理处则坚持认为公园在保障游人安全方面制度完整,操作没有漏洞。刘被害的地点不是公园景点,其所走路线也不是公园常规的游览路线,公园管理人员不可能顾及到公园内每个地方和每个游客。另外,公园管理处只能提供与票价相当的一般性服务,要自己去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是不现实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圆明园管理处为游客提供的旅游设施有违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也不能证明刘咚咚被杀时公园保安人员在场但未及时施救。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要求旅游经营者对景区内是否发生刑事案件进行预见和制止,不仅超越其能力范围,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刘咚咚的遇害与圆明园管理处的管理行为和经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圆明园管理处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杨勇当庭表示要上诉。
后话:我想起去年发生在北辰山风景区一洞内的歹徒杀害四名女青年的案件,虽然歹徒落网被正法了,却根本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属。后来也是将风景区告上法院,结果基本同上。
你是法官吗,怎么判?